“客厅上午能见5分钟的阳光,下午能见20分钟的阳光,到了冬天就一点光都不见了,白天都得开灯,家里的老人因为这件事都抑郁了。”
4月26日,胶州市民刘莉(化名)反映,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建设的“朗月苑”项目9号楼与王家滩小区7号楼前后相邻,距离很近,影响了王家滩小区7号楼部分居民的通风采光,其中6户居民将胶州市规划局和绿城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挡光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新建楼座和刘女士住的王家滩小区7号楼
唉……原本视野开阔,绿城来了我们遭殃了
4月27日,记者来到了刘莉的家中。刘莉告诉记者,他们回迁到王家滩小区已有五年,自从去年绿城“朗月苑”项目的9号楼开始建设之后,她们居住的王家滩7号楼逐渐被挡住了光线,部分居民从此过上了“灰暗”的生活。刘莉说,她的老母亲今年85岁了,和他们一起住在这里,原来楼前无遮挡,视野开阔。随着绿城“朗月苑”的9号楼将她家房子的光线挡住,老母亲也变得“郁郁寡欢”了。
网图
据刘莉介绍,他们此前曾多次联系过开发商,开发商由原定的建设楼层18层改为16层,但是依旧挡住了部分居民的光线。“开发商说他们少建了两层损失了800多万元,而我们损失的是健康,健康是无价的!”刘莉说,“我们是刚建没多久的新小区,挡光之后就打算卖掉,但来看房的人一看挡光这么严重根本没人买,希望开发商能赔偿我们每户居民精神损失30万元并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开发商称经胶州规划局批准
“当时看绿城的宣传效果图,我们楼前明明应该是二层楼,不知道怎么就变成了高层。”刘莉指着一个绿城朗月苑的宣传页告诉记者,自己现在还留有这个效果图的相关证据。而绿城以及胶州市规划局都表示不能按照这个单页上的效果图,而应该以实际规划为准。
对此记者采访了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销总监陆明,他表示,居民手中拿到的“效果图”仅是多年以前的宣传意向图,不能作为后期的建设标准。
对于居民的投诉,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总经理毕明光告诉记者,“朗月苑”9号楼的楼座建设由胶州市规划局批准,且楼间距也已经过计算,有26米多,一切按照正常的开发建设流程进行,并不违规,如果居民认为确实挡光并要维权,他愿意支持、配合居民的正常维权。
胶州规划局:并不构成违规
对于居民反映的实际状况,记者联系到了胶州市规划局规划科的负责人唐明光,他说,目前此次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他已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又拨打了规划局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记者经多方联系,联系上了规划局一位姓李的副局长,他对“朗月苑”9号楼对王家滩小区7号楼挡光的说法表示并不认同。“据我所知,楼间距有26米多,这是依据《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计算后的距离,符合标准,而王家滩小区7号楼居民认为存在挡光情况,需要经过专业人士测量后拿出合法依据。”这位李姓负责人表示,此前开发单位报批的规划图中并没有刘莉提及的位于7号楼前的二层楼,由于他人在外地出差,其他问题他不是很了解。
让我们一起看看,青岛市目前的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较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恢复性建设;
(二)临时建筑;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挡光居民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其实,有时候不能只从理论上去解释合理就ok,更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去看待……换位思考下,常年让你生活在没有阳光斜下的屋檐下,你会怎样浏览:363次